ODI是境外直接投资(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 )的英文缩写,从名称上就能看出,是指境内的个人或企业经过内地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和核准,以成立、并购、入股境外公司等多种方式,控制境外公司(或项目)的经营或管理权,以获得相应收益或权益的行为。而定义中提到的直接投资主管部门,主要为3个部门:
1、商务部
在OD登记核准工作中,商务部门可以说是整项工作的“左膀" ,对境外投资行为的管理条例基础是《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而其主要工作职责,就是对境外项目的周边环境、项目风险、项目真实性进行评估。
由于商务部的特殊行政层级,能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有效的接触。也就是说,商务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主要从是否与我国建交、是否是受联合国(或其他国际条约和协定)制裁的国家和地区等方面来进行评估。对于项目本身是否属于敏感行业,也主要从是否为我国限制投资的产品、技术和行业、是否影响到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进行审核。
2、发改委
发改委作为国家部门,其对项目的审核内容,更偏向于项目本身的特点,对境外投资项目风险的评定也少量与商务部相关标准重复,但其工作重点仍是放在项目本身及周边环境对项目的影响上。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主要为拟投资国家或地区是否与我国建交、是否为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约定,需要限制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或是否为发生战乱的国家和地区。而对于拟投资的行业,则将新闻传媒、跨境水资源开发和利用、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及维修行业列入境外投资敏感行业(即限制行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投资项目是否为敏感行业,除了发改委及商务部标准外,还需要遵循国务院颁布的标准,而国务院标准指定的敏感行业包括房地产、酒店、影视娱乐、体育俱乐部,以及境外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3、银行部门
相较商务部及发改委的审核内容,银行部门的ODI登记核准工作相对简单一些,主要是依据《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进行外汇登记和备案。外管局还在2015年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中,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的外管局登记核准行政审批事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外管局通过监管银行进行间外汇资金间接监管。外管局在OD登记核准工作中所占比重大幅降低,但仍需要发改委及商务部同意境内资金向外汇出,才能办理外管局的相关登记核准工作。
目前,外管局已经叫停对个人进行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登记,即个人已经无法直接向银行申请进行ODI登记,而获取资金对外转出的通道,只能通过设立境外SPV (特殊目的公司)形式向境外转出资金。
商务委所需要的资料:
一、新设境外公司
对新设立的境外公司投资,境内投资人需要准备:
1. 《境外直接投资申请表》 (该表中说明投资路径、终目的境外企业信息、投资规模、资金结构、项目情况等多项内容)
2. 境外投资目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等
3. 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4.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境内投资主体的审计报告)
5.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投资环境分析等)
6.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二、并购境外公司
对于并购境外公司的投资,境内投资人需要填写的《境外直接投资申请表》与新设境外企业须填写的申请表差异不大。其主要差别在于对并购目的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情况和收购方案的说明上。并购项目还需要递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的内容同样包括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投资环境分析等,并提供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发改委所需资料:
详细资料
发改委对于OD1备案审核的工作重心放在境外项目本身上,其中包括风险程度、项目规模、项目真实性等信息分析,并进行全面评估。
需要提交发改委的资料也更多的放在投资人及境外投资项目上。
而投资人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
1.自有资金证明
2.投资主体的营业执照
3.投资主体新的财务报表(经审计)
4.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5.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需要有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设计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法律文书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银行部门外汇审核需要资料:
银行部门主要负责ODI备案审核的部门为外汇管理局,所需文件包括: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外汇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境内投资主体材料(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等)
商务部核发的《境外企业投资证书》等文件原件
提交这些文件后,外管局也可能对大额资金出境情况进行复核,主要是对投资人进行约谈,对投资资金来源及境外项目真实性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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