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投资实行备案制和核准制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敏感行业(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1、核准制: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物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敏感行业(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2、备案制: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二、对外投资备案的类型
1.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
2. 国内企业再投资(金融企业除外)备案
3.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驻外机构(金融企业除外)备案
三、申请条件
1、公司成立满一年,要有实际经营,有盈利。
2、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不能是投资金融类、游戏影视等相关行业。
四、行业动态
外管局取消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改由银行直接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5年2月28日发布了汇发[2015]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通知”),该通知旨在简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通知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通知主要涉及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1.取消境内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可以直接通过已经取得相关资质的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而无需通过外管局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核准。
2.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
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3.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
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时,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4.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
通知取消了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并且进一步放宽了登记时间,拓宽了报送数据的渠道。企业仅需在每年9月30日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但是,对于未按要求报送的企业,外管局将在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5.加强事后监管
由于外汇登记将由银行直接进行,因此外管局对相关企业的监管从事前审批核准,改为了事中、事后监管。
但通知中仍然提到,外管局将要求参加外管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直接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但通知中并未进一步明确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将如何进行。
6.加强对银行的监管
由于通知实施后,银行将承担相关外汇登记义务,因此,通知中明确提及要加强对银行的培训指导,要求银行提高合规意识,明确对违规银行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