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9300V型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TR-9300V型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TR-9300V型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由在线样品前处理子系统、JNY型在线气相色谱仪、数据采集及处理子系统组成。在线样品前处理装置可实现管道样品中粉尘的有效去除,防止烟气中的粉尘进入到分析系统中,对系统器件造成损坏,影响仪器的使用寿命;样品传输管路加热至恒定温度,保证样品的稳定传输,有效防止样品在传输过程中的损失,提高样品检测的准确度
安装位置:外排烟道
3.1.4安装台数:一套
3.1.5监测对象: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
3.1.6附带测量参数:氧含量、温度、压力、流速、湿度
3.1.7信号输出:提供RS485数字量信号
4、系统组成说明系统的原理及功能
TR-9300V型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由在线样品前处理子系统、JNY型在线气相色谱仪、数据采集及处理子系统组成。在线样品前处理装置可实现管道样品中粉尘的有效去除,防止烟气中的粉尘进入到分析系统中,对系统器件造成损坏,影响仪器的使用寿命;样品传输管路加热至恒定温度,保证样品的稳定传输,有效防止样品在传输过程中的损失,提高样品检测的准确度;JNY型在线气相色谱仪采用先进的色谱分离检测技术,检测量程宽、检测灵敏度高,可有效监测烟气排放前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浓度变化;测量信号送入数据采集与处理子系统,通过模拟信号传输至DCS系统,实现工作现场的无人值守连续监测运行。该系统具有现场数据实时传输功能,可通过DCS系统监控测试结果变化趋势。
TR-9300V型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验收
一、客户验收
验收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验收程序: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后3天内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验收采用输入标气检验的方法,仪器测量与标气浓度值误差在精度范围内,视为验收合格;系统验收合格的标志为甲方在《现场服务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如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后一周内甲方未签字且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系统验收合格。设备到达现场三个月后,因甲方不具备安装条件,双方视设备为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甲方履行其它(付款)义务,但乙方仍履行所承诺的安装调试义务。
二、环保验收
甲方负责环保验收的相关事宜,乙方予以配合。
环保验收标准按国家或者当地有关环保验收的规定执行。
由于甲方工况原因或者现场安装位置等不满足环保要求而影响的后期环保验收问题乙方不负责任。
6.2 检查
甲方或指定代表有如下权利:
在系统制造和装货前任何合理时间检查和测试分析装置或在乙方公司进行测试和检查时进行监督。
装货前或装货后,审查质量控制工作。
在分析装置到达现场后进行检查。
6.3TR-9300V型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保证
考虑到整体系统的运行,乙方作出如下保证。
6.3.1交货
TR-9300V型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乙方按甲方要求保证交货,并按合同要求装货、打包和标识。
6.3.2实用性
乙方以书面形式保证,乙方熟悉安装现场和安装分析系统的目的。
6.3.3设计、质量、材料和制造
● 乙方保证分析系统是全新的和优质的,设备在设计上没有缺陷。
● 乙方进一步保证分析系统投运后更换的部件材料没有缺陷。
6.3.4性能
● 乙方保证分析系统的性能满足甲方要求。
7、包装、运输和储存
7.1合同设备包装
乙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包装,包装应满足国家的相关标准,且对所交付的一切合同设备都应以适当方式包装,使之不因多次操作和装卸而受损,同时,外包装应能承受起吊时吊绳产生的夹力。
7.2附件标签
乙方应给包装箱中的每个附件加上标签,注明包装箱号、附件所属的主体合同设备的名称、附件的名称及其在安装图上的位置号码。
7.3具体标记
乙方应在货物的每个包装箱的一面用不褪色的颜料以显著的印刷体中文标明收货人、目的地、电话、场地编号等。
7.4随机资料: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随机资料:
(1)装箱单一份。装箱单内容应包括:箱号、名称、数量等。
(2)随机资料含系统说明书、仪表说明书、合格证等。
7.5包装费用:包括在设备制造费中,包装物不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