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三则刑事判决书,涉及的均是保险代理人,案由均为“职务侵占罪”!
案号:(2023)沪0106刑初212号
被告人杨某某,原系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代理人。被告人张某,原系某A上海分公司保险代理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在某A上海分公司担任保险代理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的账号提供给他人挂单,以此骗取某A上海分公司对新进保险代理人提供的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等额外奖励共计7.9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3月至2021年8月在某A上海分公司担任保险代理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的账号提供给他人挂单,以此骗取某A上海分公司对新进保险代理人提供的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等额外奖励共计7.9万余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5万元,被告人张某退出违法所得2.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被害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连同已退赔的部分发还被害单位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号:(2022)沪0106刑初642号
被告人王某,原系中国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代理人。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受他人指使,利用担任被害单位某A上海分公司新进保险代理人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将他人展业的保单挂在其自己的保险代理人账号下,以此骗取某A上海分公司因新进保险代理人而提供的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等额外奖励共计200,715.07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尚能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14万元。
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责令退出违法所得,连同已退交的部分发还被害单位中国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号:(2022)沪0106刑初531号
被告人鲁某,原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代理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鲁某于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间,利用身为*人寿上海分公司新进保险代理人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将保单挂在自己账号下,以此骗取*人寿上海分公司对新进保险代理人提供的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等额外奖励共计人民币91,467.32元。
被告人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