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密方产品怎么贴牌销售?
“自制药”是医疗机构而非药品生产企业制作的“药品”,但“自制药”也不是医疗机构想制就能制、想卖就能卖的,《药品管理法》第四章对“自制药”有明确
的规定:
1、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2、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3、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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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
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
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