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劳务派遣许可(代码)
三、办理依据
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
2、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下列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
(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实施许可的。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由分公司向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审批内容
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准予审批的,发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三)法律效力
未经许可的,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四)审批对象
公司法人。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审批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
2、提交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申请人;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加盖公章。已设立公司提供营业执照,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加盖公章);
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加盖公章。已设立公司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计划设立公司提供验资报告);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加盖公章。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房产证明,租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
6、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7、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9、劳务派遣协议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