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依据
依据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5《质检zongju关于发布
为优化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工作,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海关总署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功能。
贰备案流程
进口食品进口商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公布境内进口商名单,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企业可以修改申请信息后重新提交)。
办理材料目录*
1、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3、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4、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备案系统变化
已在海关备案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
新系统内须将备案所需材料上传至附件。
注意事项
一、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当以“境内收货人”身份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在填制“企业资质”申报项目时,“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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