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及其危害概述:
造成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关于 VOCs的定义有多种形式,例如美国 ASTMD3960-98 标准将VOCs 定义为任何能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美国联邦环保署(EPA)将 VOCs 定义为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世界卫生组织(WHO,1989)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otal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TVOCs)的定义为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50~260℃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在国内,国家标准 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首次对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s)作出了定义:利用 Tenax GC 和 TenaxTA 采样,非极性色谱柱(极性指数小于10)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s不仅是大气的一次污染源,在有阳光照射时,VOCs还会与氮氧化物及其它悬浮化学物质发生一系列光化学反应,生成臭氧、过氧乙酰硝酸酯、醛类等光化学烟雾,造成二次污染,并进一步危害人的健康和植物生长。某些二次有机物还容易通过成核作用、凝结、气粒分配等过程形成二次有机气溶胶(SOA),造成雾霾和PM2.5 污染。大多数VOCs有毒、有恶臭,会刺激人的眼睛和呼吸系统。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及其光化学产物对人体健康有直接影响,如苯系物、醛类等。这些有毒有害挥发性有机物通过呼吸道、皮肤等进入人体,导致各种急慢性健康问题,包括粘膜刺激、炎症、心肺疾病、癌症等。这些污染物同时也会危害农作物的生长,甚至导致农作物的死亡。大多数VOCs都易燃易爆,在高浓度排放时易酿成爆炸。部分VOCs 可破坏臭氧层。
LH-6000型污染源VOCs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主要应用于对各种工业污染源排放有机物的实时监测,该系统采样稳定,同时具有采样总管自清洁功能、样气压力平衡功能、惰性化防吸附管路,保证测量结果长期运行的准确性和稳定性。VOC-CEMS关键部件采用均采用进口品牌、在线气相色谱仪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性能稳定可靠,自动化程度高,检测范围宽,且其性能技术参数均满足《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要求,高品质的硬件和高集成的智能化处理软件使仪器满足现场实时监测以及环保监测需求。
VOCs来源简介:
VOCs的来源比较复杂,大体上可分为自然源和人为源。自然源要主要包括森林火灾、火山喷发等非生物过程,和植被、农作物呼吸、土壤微生物呼吸等生物排放,是世界范围内烷烃等VOCs的主要来源,目前属于非人为可控范围。在我国,人为排放 VOCs 则成为主要污染源。研究显示,中国年均 VOCs自然源排放量达到 1090万吨,人为源排放量达到 1510 万吨——人为源排放相较于自然源约高 39%。VOCs人为源排放量比较严重的区域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区,不仅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还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的危害。VOCs人为源包括移动源和固定源,固定源中又包括生活源和工业源等。移动源是指汽车、轮船、飞机等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