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保健食品的备案人的条件
1、进口保健食品备案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境外生产厂商(备案人)是指符合其所在国(地区)上市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产品生产国(地区)是指进口保健食品上市销售的国家(地区)。
2、进口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境外生产厂商,是指产品符合所在国(地区)上市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联合制药是新西兰初级产业部MPI认证的高标准现代化创新生产工厂,符合进口保健品备案境外生产商的要求。
3、申请首次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和办理进口保健食品备案及其变更的,应当提交中文材料,外文材料附后。中文译本应当由境内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确保与原文内容一致;申请注册的产品质量标准(中文本),必须符合中国保健食品质量标准的格式。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确认。当然,这些境外生产商一般都会协助品牌完成资料的提交,如联合制药有一支专门对接中国市场的团队,协助国内客户进行备案资料的整理与提交。
具体申请材料可在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zongju官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