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足出资
公司的注册资金可以对外展示公司实力,若存量公司经营正常、前景稳妥且股东有充裕资金,则可shouxuan逐步缴足出资。
根据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股东实缴出资的方式如下:
1、货币资金出资
现金:收到股东投资款时,公司要为股东开具收款收据,付款人为股东个人姓名,款项用途注明“投资款”。一般情况下不建议用现金出资。
银行存款:必须从股东个人账户转账到公司对公账户,转款时款项用途注明“投资款”,银行回单上也有明确记载。公司收到投资款时,要向股东开具收到投资款的收款收据。会计处理时,以银行回单、收款收据、银行进账单、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作为实收资本增加的入账凭证。
用货币缴足出资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作出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2)应当将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3)出资后不可抽逃。
2、非货币财产出资
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需要遵循“可评估估价+可依法转让”两条原则。
对于非货币性财产出资要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风险:
①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即如何证明用于出资的实物是股东个人拥有的财产,有合法处置权,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的权利人是否为股东本人,是否未被质押、抵押;以机器设备、存货等不需产权登记的实物资产出资,如何证明其属于股东个人的财产;②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要及时办理财产权转让登记手续;③非货币资产估价的高低及价值确认问题,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④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涉及的税务问题,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股东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大多需要视同销售或作转让财产处理,除债权和股权外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等都涉及到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的问题。股东如果为自然人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满足条件的可以享受递延缴纳的税收优惠。
(1)实物资产出资
股东可将房产、机器设备、土地、车辆等有形资产转移到公司名下,作为注册资本的缴纳。但需经过资产评估和产权转移手续。
(2)无形资产出资
如知识产权、商标、技术软件著作权、音乐作品等。这种出资方式需先经过资产评估,以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常见于高科技或创意产业公司,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技术实力和品牌价值。
(3)债权出资
新《公司法》中增加了“股权”和“债权”两种新的出资方式。以往实务中债权的出资方式较常见,即“债转股”方式,公司登记机关将其视同货币出资。需要注意的是债权的真实性和价值确认问题,债权形成过程的证据一定要真实、充分、适当。
通常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是这样的: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短缺时,股东借款给公司周转使用,这部分属于股东的债权可以转换成股权。这种方式的重点关注事项是如何证明债权的真实性和债权金额的准确性。
建议股东与公司签订规范的框架借款协议或合同,约定为不定期不定额借款,并明确利率、利息结算时间和方式,收集好每笔借款的银行收款回单、收款收据、利息结算清单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原始单据,连同财务明细账、记账凭证等一起做为形成债权的必要财务证据,债权转股权时要有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收到股东投资的收款收据、股权证明、实收资本增加账务处理等股权增加的相关证据支撑。
至于其他债权的出资,如股东对其他公司或个人拥有的债权,其债权形成的真实性和价值确认复杂难辨,实现债权比较困难。
(4)股权出资
这是新《公司法》新增的出资方式。股东可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或债权作为注册资本金缴纳。这种出资方式有助于盘活股东资产,并促进公司与其他企业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股权出资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①股权可依法转让;②用于出资的股权应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二)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意味着股东认缴的出资数额变少,进而减轻股东未来实缴出资的压力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如果公司还是希望持续经营,但注册资本过高尚未缴足,可以考虑进行减资程序。同样的,公司和股东应注意依法减资,避免违法减资所带来的风险。公司减资流程一般包含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减资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根据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若减资不当,则面临:
(1)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gaoji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不当减资范围内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容易忽视的是,减资也不能过度,若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与公司经营的性质和风险显著不适应,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法人人格否认中的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从而股东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2019)鄂06民终2802号案件。
(三)股权转让
若股东觉得公司经营前景不看好,则也可采用转让股权退出公司的方式,这种方式Zui大的问题在于有人接盘,要么其他股东购买要么第三人购买。
但股权转让并非万无一失的好方法,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也即若受让股东不能按期缴纳出资的,转让股东也要承担补充责任。故,建议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受让股东不按时缴纳出资时转让股东的追偿权利以及受让股东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四)注销公司
若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未来也没有经营计划,则可以选择注销公司。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刚刚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有详细的指导,企业可以参照该指引进行注销。
注销分为普通注销程序和简易注销程序,简易注销“简易”,但公司应慎重选择。新《公司法》明确规定适用简易注销的前提是“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如果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上述前提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清理股权代持关系
股权代持的,显名股东应将股权尽快归还给隐名股东。在五年实缴制下,股东无法再通过延长出资期限的方式延缓出资。此时,显名股东存在被强制出资,或者被公司债权人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建议相关显名股东将股权及时归还给隐名股东,让隐名股东在公司中进行显名,避免自身承担实缴出资或补充赔偿的责任。